旅游途中被安排没完没了的购物,想好好欣赏的景点却只是“到此一游”,这样的情况将受到“紧箍咒”的约束了。昨日,记者从旅游部门了解到,国务院法制办日前将《旅行社条例(征求意见稿)》上网征求意见。该立法拟明确封杀“零负团费”的旅游团队,在合同之外安排购物、欺骗胁迫游客购物,旅行社将被处高达50万元的罚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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旅行合同须含十项内容
今年10月份,市民夏女士去九寨沟旅游时,被安排了17个购物点。返回南昌后,发现自己被忽悠购买了上万元的玉石、药材等旅游纪念品。其实,这样的情况,也出现在不少游客身上。在修改后的旅行社条例中,对于欺骗胁迫游客购物、在合同之外安排购物的旅行社,将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,直至吊销经营许可证。
为最大限度地保障游客利益,征求意见稿要求旅行社与游客在出发前必须签订旅游合同,旅游合同必须包含以下十项内容:旅游行程的出发地、旅游行程途经地、旅游行程目的地、旅游行程中交通安排及其标准、旅游行程中住宿安排及其标准、旅游行程中餐饮服务安排及其标准、旅游行程旅游者应当交纳的旅游费用、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、旅行社安排的停留时间、旅行社安排的购物场所的名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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买到假货旅行社先赔
如今,旅游购物存在质量欺诈,导游员吃回扣已经是众所周知的事情。但是,购物是旅游活动中必不可少的一大要素,旅游购物维权问题就成了旅游投诉中的热点、难点。一般情况下,游客购买商品质量存在问题时,只能通过执法部门与所购物品之地的管理部门取得联系,再由当地执法部门进行了解处理。否则,游客只好千里迢迢返回旅游地维权、索赔。
针对这种情况,征求意见稿规定旅行社安排的购物场所若出现价格欺诈、出售假冒伪劣产品,旅游者有权在30日内要求旅行社协助更换商品或者全额退款,60日后仍未得到解决的,旅行社应当先行支付退款。“旅行社先行赔付,将促使旅行社自加压力,增强责任意识。”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沃所长认为,“这样,旅行社就必须要认真考察地接社的资质、信誉,熟悉旅游目的地的购物环境,这样就能有效遏制旅行社与购物商店之间搞串购、骗购行为,实现阳光购物、和谐购物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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叫停“零负团费”旅游团
针对目前旅行社经营中出现的问题,特别是“零负团费”问题,征求意见稿规定,旅行社进行业务委托时应当支付不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费用,接受委托的旅行社不得接待“零负团费”的旅游团队。
今年以来,“零负团费”成了全省整治旅游市场热点词之一。“目前,旅游管理部门在实际工作中对‘零负团费’的界定还比较难,国家法规明确规定了对旅游市场的规范可以有好的作用。”省旅游局有关人士表示。
此外,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对于发生危及游客人身安全的情况,如果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、领队未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,将对旅行社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;造成严重后果的,责令旅行社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,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、导游证、领队证。(记者 黄欢)
[来源:南昌日报]
[编辑:2008]